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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开展“两打”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为持续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发布三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供市州学习借鉴。同时,对株洲市、永州市、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案例一:湖南省醴陵市黎某某等人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醴陵市某制造厂堆存着大量非法转运的桶装不明液体,堆放处有明显刺鼻气味,疑似危险废物,重量共计约76.45吨。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检测,不明液体分别为pH值≥12.5呈强碱性,pH值≤2.0呈强酸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该不明液体为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调查,该批危险废物系醴陵人黎某某从邻省某药厂跨省转运至醴陵市某制造厂进行非法加工生产,并将部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堆存地的周边,经公安部门核实非法处置和倾倒的危险废物达20余吨。

执法人员对某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走访周边居民进行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部门已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截至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已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及时排除环境风险隐患。

案例二:永州市郑某奇、邓某岚等人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不明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位于宁远县鲤溪镇已经废旧的某砖厂内空地上。宁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倾倒的固体废物呈泥膏状物,颜色大部分为黑褐色,内掺杂有编织袋、黑色塑料膜,有刺鼻气味。 

经调查,2023年12月26日郴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法人黄某波联系邓某岚商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事宜,而后邓某岚联系郑某奇,由郑某奇通过物流公司将重量约226.31吨固体废物运输至宁远县某砖厂原料棚进行倾倒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与鉴定,结果显示该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镉含量为946mg/L,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该批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明工业固体废物

执法人员联合有关部门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转移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郑某奇、邓某岚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3月29日,宁远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当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郑某奇、邓某岚、何某忠等3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长沙某公司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物化污泥倾倒在污水处理站与焚烧锅炉房之间的空地,表面覆盖黄色泥土。

经调查,该公司将生产氨甲环酸产生的废水转运至污水处理站的酸碱综合池(pH调节池)内,再投入氧化钙进行中和调节,并擅自将中和调节产生的物化污泥倾倒至污水处理站与焚烧锅炉房之间坑洼处空地上,该块空地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雨水、防流失措施。经调阅该公司生产台账和调查询问该公司员工,认定该公司将购买的5吨氧化钙全部投入酸碱综合池,该公司倾倒物化污泥重量超过5吨。

根据该公司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及相关台账资料等证据认定,该物化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900-409-06。

物化污泥倾倒点

执法人员对物化污泥进行安全转移

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6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让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强化行刑衔接联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只有通过积极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重点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编辑丨曹志远

校对丨谭   倩

审核丨文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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